存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正确等问题,大为股份被要求责令改正

2023-05-10 14:56:27

11月3日,大为股份(002213.SZ)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3号)。

公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深圳证监局2020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深圳证监局对大为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大为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跌价测试不审慎

未严格按照会计政策进行存货跌价测试。大为股份在对存货进行跌价测试时未严格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执行,而是在年末按照使用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计提,其中对呆滞品存货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其他类存货不计提坏账准备,与大为股份披露的会计政策不相符。

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大为股份于正式立项研发液力缓速器,并先后开发了四个型号的产品,从起陆续销售,但并未实现量产。检查发现,大为股份存在部分型号产品期后销售情况较差、不同型号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与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部分产品销售毛利率低于销售费用率等情形,但大为股份未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对相关产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充分。

二、未对液力缓速器相关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大为股份相关液力缓速器产品在期后仅有少量生产,相关生产线产能利用率较低,生产不饱和,存在一定减值迹象,但大为股份在财务报告中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三、对部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错误

大为股份在将一笔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于收到验收通知时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收入,未按照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进行确认,相关会计核算错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开发支出会计核算不规范

大为股份末开发支出主要构成为委托开发费用支出和项目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检查发现,大为股份未制定相关研发支出制度,未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作出规定,部分项目开发支出会计核算不规范。一是将部分已完成开发并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项目仍计入开发支出核算;二是将尚在测试、处于研究阶段的项目费用计入开发支出核算。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五、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大为股份在到货验收方式确认的收入中,因送货单签收后流转不及时或相关单据无签收日期等导致收入存在跨期确认情况。此外,大为股份部分客户销售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可能影响收入确认时点。

上述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正确等问题,导致大为股份在上述年度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大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大为股份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

(一)、大为股份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大为股份应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三)、大为股份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内部管理、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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