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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对事物的“属性”和“关系”的不同,显然也加以区别。《大取》篇云:“苟是石也白,败(毁也)是石也,尽与白同。是石也唯(虽)大,不与大同:是有便谓也。”这是说,事物分剖之后,属性可以相同,关系就要变动。白石分剖之后,石片还是白的,大石分剖之后,石片就不大了。但因语言方便,却无妨把它们都用做形容词。《小取》篇的“马眇”、“牛黄”的例,也是一样。
因为注重实质,故《小取》篇郑重警告人们观言必须全面地去观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
《墨经》关于概念,有许多宝贵的见解值得我们多多注意。
第一,《墨经》认为概念不能完全包举事物的属性。《经》下篇云:
一。偏弃之。
《经说》下云:
一:一与(举),一亡;不与(举),一在,偏去未?
《经》文讹脱“说在某某”。《经说》文“举”讹为“与”。《墨子》书中,有数处可证:(一)《天志》篇:“与谓之不详者”,举讹为与。(二),《经说》上:“力,重之谓,下与重,‘奋’也。”与也是举字为讹。(三)《经说》下:“举重不与箴”,第二个举字也讹与。
本章说明,概念构成时,虽然把对象事物的属性应量包容,但是概念一经构成,总不能够全部包举,有些势必被“舍象”了去。因为“知”之所貌,“举”之所拟,“言”之所以出,只能及于对象的本质的属性。所以说:“一。偏弃之。”《经》上“损,偏去也”章的《经说》上云:“偏也者,兼之体也。其体或去或存,谓其存者损。”对于“存者”来说,丧失其偶,所以叫做“损”。“以名举实”,就须“偏弃”。所以说“一举,一亡;不举,一在。”“举”就是举实的举。“亡”就是“谓其存者损”的“损”。而其关键则在偏弃与否,故云:“偏去未?”所以,事物所内涵的属性,要比概念丰富得多。这就是墨家重“实”必然的理论,也是他们所以重实的原因。
第二,《墨经》认为构成概念时,某些属性是不能舍象的。如果“偏弃之”,就不能构成作为那一事物的概念。《经》下云:
不可偏去而二。说在见与〔不见〕俱。一与二。广与修。
《经说》下云:
见不见离,一二不相盈。广,修 。坚,白。
一切事物,都可分析为许多侧面(属性)来观察,每一侧面,《墨经》谓之“体”,也叫做“偏”;把这些侧面全部综合起来,谓之“二”(“二”《墨经》是特有的术语,不是数目字)。有种属性,如果把它舍象,就不能构成作为那一事物的概念(实际排除它,事物就不能作为那一事物而存在)。譬如坚白石吧。虽然视石得白,拊石得坚,可有见与不见的区别;然而坚白相盈于石,见的白和不见的坚常相偕而俱存。若“见不见离”,则“一二不相盈”,哪能有所谓坚白石的概念(实际排除去坚或白,坚白石也不存在了)。所以说:“不可偏去而二。说在见与不见俱。”拿方形来说,则“广”和“修 ”的关系也是同样。
第三,《墨经》认为概念若能概括对象事物的本质的属性,则虽有所舍象,并不减少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的性质。《经》下云:
偏去莫加少,说在故。
《经说》下云:
偏:俱一,无变。
本章从另一角度来观察概念与事物属性的关系。经文“莫加少”当如孟子“邻国之民不加少”的“不加少”解释。《经说》的“俱一”,就是《经》上“同,异而俱于之(是)一也”的意思。在“一。偏弃之”章,是就舍象的属性边说,本章则就概念的性质边说。所谓”偏去莫加少”,意思是说,因概念的构成,对于事物的某些属性,虽然有所舍象,但是结果并未减少其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的性质;换句话说,就是事物的本质属性,也可说是和大小故有关的属性,都包涵在概念里面,所以说:“说在故。”再就构成概念的各个现实的事物来说,它们互异的属性,固不免于舍象,但它们所以同的,则都包涵于事物的本质中间,所谓:“异而俱于之一也。”故云:“俱一,无变。”“俱一”就“偏去”一边说;“无变”,就“莫加少”一边说。
第四,《墨经》认识客观事物的多样性,不是概念所能一次概括净尽。《经》下云:
于一,有知焉,有不知焉。说在存。
《经说》下云:
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石。故“有知焉,有不知焉”,可。
这里所谓“存”,和公孙龙的所谓“藏”,意思根本不同。本章主旨,在于说明事物的属性无限,不能一时尽知。对于一事物,其属性有为我们所已知的,也有为我们所未知的。我们所不知的属性,仍存于事物之中,不过未为我们所知罢了,并非没有,也非终不可知。比方说,坚白在石,若视而见白,就说没有坚,岂不是大错特错!对于坚也是一样,其他当然还有许多。所以只可说:“有知焉,有不知焉。”
第五,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墨家主张“摹略万物之然”,来充实我们的概念。所以《经》下紧接着就说:
有指于二,而不可逃。说在累。
参照《经说》,综其大意(《经说》文繁不引),就是说,事物的属性既然无限多样,就必须尽量全面地去“摹略”,去发掘,然后把它积累起来,标指出来,才能使我们的概念的内容丰富,才能把握事物的真相,使它无法逃出我们知识的领域。这里指出了知识的扩大在于积累。
第六,《墨经》认为事物是变动不居的,所以事物的概念也就不能一成来变。《经》下云:
所知而弗能指。说在春也。逃臣,狗犬,遗者。
《经说》下云:所:春也,其埶(势)固不能指也。逃臣,不知其处。狗犬,不知其名也。遗者,巧弗能网也。
“春”,《礼记·乡饮酒义》云:“春之为方蠢也。”郑注云:蠢动生之貌也。”故“春”有动的意思,生的意思。“{幺罔}”,就是《论语》“学而不思则罔”的“罔”,就是“{幺罔}”字,本章的主旨就是说,客观的事物,是变动不居的,有时虽然知道它的存在,但还不能确实标指它的属性。借以说明,概念要能够适应客观变动着的事物,就不能一成而不变,而且“名言”尤易发生僵硬的缺憾。所以拿春来例示的缘故,是因为春之为物,尤其变动不居,来可固指。春到来了,人们都能知道;但是,它是什么时候来的,不能确指。春到来了,惠风和畅,草木发荣,百物欣欣都有生意;但是,你说哪儿是春,也不能确指。所以古人也只好用“烘云托月”的笔法,从百虫的蠢动来形容春,从万物的蠢然而生来解说春,要工笔一点描绘就做不到了。所以说:“其势固不能指也。”所以说:“说在春也。”也正因为这个缘故,所以经文又举出逃臣、狗犬、遗者三个更具体的例子。逃亡的奴隶,虽然知道是哪一个,但不知他逃在哪里。所以说:“逃臣不知其处。”“犬之未成豪者曰狗”,“狗之有县蹄者曰犬”,这两名和它们的涵义,是知道的,但是狗变成犬是逐渐长成的,虽然有“成豪”或“县蹄”之类的标识,但也不容易说在哪一天转变成功。如果实际要你决定,或许也会踌躇起来。所以说:“狗犬不知其名。”所谓“不知其名”,并不是不知道这两个名称,而是不知道实际要给它哪个名称好。所谓“遗者”,应该解为“遗漏”,不应该解为“遗失的”,如果作后者解释,就和“逃臣”的例子重复了。明知“以名举实”,一定要把某些属性遗漏,虽有巧者也不能把它网罗净尽。故曰:“遗者,巧弗能网也。”
郭象注《庄子》“有成与亏,故昭氏之鼓琴也。无成与亏,故昭氏之不鼓琴也”说:“夫声不可枚举也。故吹管操弦,虽有繁手,遗声多矣。而执籥鸣者,欲以彰声也。彰声而声遗,不彰声而声全。……”可以与构成概念就有遗漏属性的危险,互相发明。但是如果认清概念与事物的关系以及事物所固有的变动性,尽量概括事物的属性,随时充实概念的内容,把真理译成名言,也就等于把元音谱成歌曲一样。人类文化所以有今天这样发展,就全靠这种不怕麻烦的不断努力。墨家一面认识“遗者巧弗能网”,一面仍主张“有指于二而不可逃”的积累,从这里可以看到庄、墨两家的精神根本不同。
因为墨家深知概念的性质,深知概念应该适应于事物的变化,而固定的语言文字常不容易恰切地标指生动的概念,因而知道人们对于概念的了解不必相同,所以主张“通意后对”。
《小取》篇紧接着“以名举实”之后,就是“以辞抒意”。因为必先以名举实,然后才能以辞抒意。所谓以辞抒意。所谓以辞抒意,就是荀子所谓“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的意思。客观事物中间,存有种种的关系,这些关系反映到人们脑子里,就形成他们的“意”。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就成为“辞”。用普通逻辑的术语来说,辞就是“命题”,意就是“判断”,是一件事的两方面。辞所包含的两个名,在逻辑上,性质不同,所以叫做“异实之名”。用这一个名去联系另一个名,这种思维运动,就是要决定它们的关系,是离还是合。这一个名,虽仍然还具有名的意义,但从运用上说,又具有“谓”的意义,就是用它对于另一个名有所谓的。所以,也叫做“谓”。《墨经》关于“名”“谓”的不同,给了明显的区别。《经》上说:
谓:移,举,加。
《经说》上云:
谓“狗,犬;移也。狗、犬,举也。叱狗,加也。
本章说明“谓”这个名含有三个意义:第一个意义,是判断的“谓”,就是用犬这一个名和狗那一个名发生联系,以构成一意——一个判断。例如说:“狗,犬也。”就是断定狗是属于犬的一类,因为它是“犬之小者”,(《曲礼疏》),所以又特别叫做狗。故曰:“狗,犬;移也。”就是“移”犬的名去谓狗的实。第二个意义 ,是“拟实”的“谓”,就是对于大的犬命名为“犬”,对于小的犬,则命名为“狗”。故曰:“狗、犬,举也。”表示狗犬并“举”,仅就它们的大小,“拟诸形容而象其物宜”而已。第三个意义,是呵斥的“谓”,就是对于小犬,盛气而叱之曰:“狗!”《曲礼》所谓“尊客之前不叱狗”,就怕引起误会,故曰:“叱狗,加也。”上面说《墨经》关于名谓给了明显的区别,指的就是第一个意义的“谓”。
※ ※ ※
《墨经》关于判断的见解,还是一样地本着它重实际的根本精神。这从下两章可以看得出来:
第一,《经》下云:
谓而固是(实)也。说在因。
《经说》下云:
有文实也,而后谓之。无文实也,则无谓也。不若敷与美。谓是,则是(实)固美也。谓非,则是(实)非美。无谓,则报也。
这就是说,“所以谓”必须以“所谓”的“实”为标准,不可溢美。《管子》《心术》上篇云:“因也者,舍已而以物为法者也。”又云:“因也者,无益无损也。”都是“说在因”的“因”字的{土高}诂。以辞抒意,必须根据客观事物的“文实”(《经》上云:“实,荣也。”),所谓“文实”,就是荣华外见的“实”。不可杂有主观的偏见,就是“舍已而以物为法。”有文实的,才给以相称的“谓”,不然的话,就不给以同样的“谓”,不像敷陈和赞美加以夸大。如实加“谓”,“谓”就是“是”,无实滥“谓”,“谓”便成“非”,无可谓的实,也只好据实作“报”:一一都依事实的文实为转移。所以说:“无益无损也。”故曰:“说在因”。荀子说“名无固实”,是就原始命名说的;《墨经》说:“谓而固实也”,则就判断立辞说,所以非有“固实”不可。
第二,因为“谓有固实”,所以《经》下又云:
唯吾谓,非名也则不可。说在反。
《经说》下云:
唯:谓是(此)虎(旧作霍,依孙校正。下同)可,而犹之非夫(彼)虎也。谓,彼是;是也。不可谓者,毋唯乎其谓。彼犹唯乎其谓,则吾谓行。彼若不唯其谓,则〔吾谓〕不行。
本章是说“立辞”的“谓”,必须用足以拟实的正名,才能得到他人同间的唯诺,主张才能通行;对于他人的辞,也须观察其所“谓”的是非,不可轻率唯诺予以同意。上章是从“立辞”本身的求真的观点上说,本章则从所立的辞的效果上说;但在着重客观的真实这一点上,两章的精神,并没有两样。
《经》和《说》的意思的说:在“吾谓”——即所用的“所以谓”,对于“所谓”成为足以拟实的“名”时,人们才会同意而“唯”诺,不然的话,人们就要却而不肯接受。故曰:“非名也则不可。说在反。”譬如给一只狗起了一个私名叫做“虎”,那是可以的。但狗究竟不是真虎,如是“谓”它是虎,作成一个判断,那就不可以。故曰:“谓是(此)虎可,而犹之非夫(彼)虎也。”又如吾有所“谓”,彼认为是,这“谓”才是对的。故曰:“谓,彼是,是也。”本来“不可谓者,”是不应该给以“唯”诺的。现在他唯诺了,一定是因为吾谓正确;这样,“则吾谓行”;不然的话,他就不会唯诺,如果他不唯诺,吾谓就不行了。
※ ※ ※
一个判断,如果不仅对于某一个别的事物是正确的,而且对于别的事物也是一样正确的话,这个判断,就取得了普遍妥当性而成为一种法则了。墨家对于法则的见解,从《墨经》下面这几章里面,可以看出它的特色。
第一,《经》上云:“法,所若而然也”章,《经说》上云:“意、规、员(圆),三也俱,可以为法。”关于它的意思,上面已经说过。这章的特点,在于它承认法则的真实性,必须经过实践的检证;在实践中去证明法则的普遍妥当的必然。
第二,就是《经》上的“法同”“法异”两章。《经》上云:
法同则观其同。
《经说》上云:
法:法取同观,巧传。
《经》上云:法异则观其宜。
《经说》上云:
法:取此择彼,问故观宜。彼举然也,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
这两章是说明处理法则的方法。“法同”章的意思是说,如果若干法则是同种类的,在适用上,就应该观察其相同的地方:就是说,取出它们相同之点,详加观察,一到了熟而能巧的时候,就可诱导而转成更普遍的新法则来。故曰:“法取同观,巧传。”(《释名》云:“传,转也。转移所在,执以为信也。”所以,“传”有转义。)近代科学史已经证明由各特殊的法则可以诱导出更一般的法则。在接近工艺的墨家,是可能有这种见解的。
“法异”章的意思则是,如果法则不是同种类的,在适用上就应该把适当的法则用到适宜的地方。首先就要研究事物的所以然之故,应用之后,再观察其是否相宜。所以说:“取此择彼,问故观宜。”如果人认为宜,而我认为不宜的时候,对于彼“以为此其然也,则举其不然者而问之”,看看到底孰宜。这样地仔细推求,切实检证,不但可以把事情做好,并且对于法则,也可获得更进一步的认识。
第三,《经》下云:
一法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
《经说》下云:
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由)方也。物俱然。
本章主旨在说明法则对于同类事物的普遍妥当性。意思是说,一个法则,如果已证实其为真实的法则,那末,它既然是从某种事物发见出来,它的适用就必然对于同类的事物都是普遍妥当。譬如方形的东西,是根据方的法则造成的,故不问其质材是木是石,都不害其为方形的相合。它的尽类相合,都是由于“方”的缘故。故曰:“说在方。”而且不仅特定的法则如此,其他一切事物,都有它们自己的法则(规律),而其法则也都可以尽类,都具有对于那类事物的普遍妥当性。故曰:“物俱然。”
这里,我们也看到墨家的正确的认识论,有力地贯彻着他们对于判断以及法则的见解。
五
我们说过墨家重实质不重形式,这正是他们的优点。所以,《墨经》关于推论(或推理)——即是“以说出故”——的方式 ,并不积极去规定,可是关于它的重要的原则,差不多应有尽有。《经》下全篇,就是所谓“以说出故”的辉煌的实例。大都是首先立“辞”,其次出“故”。例如:“五行毋常胜。说在多。”有时还带有例喻。例如:“一法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又如:“所知而弗能指。说在春也。〔若〕逃臣、狗犬、遗者。”如果“引说就经”一起观察,那就更加完备。若用三段论法或因明的三支作法的眼光把它排比起来,也未尝不可以说大前提、小前提及断案,或者宗、因及喻,都有了。但是,墨辩自是墨辩,它本来就不重形式,排不排比得整齐,和它什么相干。在它,只要能够正确出故,“说”的能事已毕,推理的目的就达到了。
那末,怎样才能使以说出故不至陷于谬误呢?墨家还是根据他们以客观现实为真理标准的老法子。《经》上说:
辩,争彼也。辩胜,当也。
《经说》上云:
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
论辩是要求胜的。要求辩胜,就必须求其“当”。所谓“当”,就是当于客观的真实。就本章来说,比方远处有一动物,有的说是牛,有的说不是牛——非牛,争辩的胜负,不在于双方的言辞,而决定于那只动物,究竟是不是牛。如果它真是牛,就是说牛的得当,如果它不是牛,就是非牛的得当。这是不会双方都得当的,因为那动物不是牛,就是非牛。必定有一方不能得当。所争的焦点就是那动物本身究竟是什么。走近一看,那并不是牛,而是一只犬。那末说牛的就不得当,胜利就归那说非牛的了。这样看来,所谓“当”,就是“当”于所争辩的客观的事物。所以说“是争彼也。”为什么叫做“彼”呢?因为对于争辩的双方说,它是“第三者”的缘故。上一章所谓“彼,不可两不可也,”也就是“是不俱当”的意思。
其次,《小取篇》云:“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是效也。”这也墨家求其辩当的方法。墨家关于法的见解,上节已经说过,是经得起实践的检证的,才算是“法”。这里所谓“为之法”的“法”,当然要求它能恰合客观的真实。所谓“故中效”有“故”,就是“以说出故”的“故”,从墨家的观点看来,也应该符合于“故,所得而后成也”的“故”。但是,欲知以说出故的故,是否符合于事物“所得而后成”的故,换句话说,就是立论的理由是否符合于事物的理法,最好以事物的理法为“法”,去检证立论的理由的故,是否中效。中效则是,不中效则非,效果显然,毫无含混。故曰:“是效也。”这种看法,是和所谓“辩,争彼也”的精神完全一致的。
《小取篇》关于论辩的方法,还有几种原则的说明,现在因为篇幅关系,不想多说,可是它论辟、侔、援、推诸法的谬误一节,一样贯彻着墨家注重实质的精神,很值得我们注意。它说: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止。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诡),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
从这节文章里,我们可以看出墨家是怎样实事求是,处处注意于事物之“所以然”,丝毫不肯为表面的现象所迷乱,同时也丝毫不肯苟且含混;对于立论,力戒“诡异流失”,对于听言,必求其慎审周详。可见他们能够有那样高的成就,决不是偶然的。
注:全文选自《十家论墨》(杜国庠《关于〈墨经〉的若干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171-211页
强光中, 1989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哲学系,安徽省哲学学会会员。30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人类文明比较研究工作,2011年出版《全球史观下的孔子学说》一部,已被台湾“中央研究院”、上海社科院、中国科大等数百家图书馆收藏。80余万字新作《全球史观下的人类文明》即将出版。欢迎添加强光中微信号:qianggz1.公众号:文明比较(qiangguang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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